(二)支出范围。凡属乡镇事权范围内的各项支出,除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区统一发放外,其余均应下划给乡镇财政管理。
四、乡镇财政体制的确定
(一)收入基数的核定
乡镇财政收入基数实行分类核定。乡镇各项工商税、契税基数应以2001年收入实绩为基础,结合各乡镇实际税源情况,剔除非正常影响因素,核定各乡镇在正常情况下的收入基数;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收入基数,按农村税费改革后各乡镇核定的任务数扣除社会减免数后确定;行政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按近两年收入实绩平均数,并结合政策性变化因素核定。各县区在核定乡镇收入基数时,对各乡镇收入实绩中不属财政收入范围的收入应予剔除,以免虚增乡镇收入基数。省市对乡镇、村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转移支付,应作为县区对乡镇的专项补助,不列入乡镇收入基数。
(二)支出基数的核定
各乡镇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基数之和即为乡镇支出基数。支出基数按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类核定。
人员经费:采取零基预算办法核定。按各乡镇编制内财政实际供给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口径和标准计算确定。
公用经费:按定员定额办法核定。各县区在确定乡镇人员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时,应根据2001年县区当年实际可用财力,扣除按零基预算计算的全县区人员经费、县区本级必不可少的经济建设支出和专项支出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后的余额,除以全县区财政供给人数计算的人均水平为参照,分类合理确定行政、事业人员公用经费定额。各乡镇公用经费基数按上述方法确定的人均定额和乡镇财政供给人数计算确定。城区人均可用财力水平较高的,对所辖乡镇人均公用经费定额,可在按上述方法计算的人均水平基础上适当下调。
专项经费:按各乡镇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加的农业税收入数核定。
(三)体制上交递增(或补助递减)比例的确定
各乡镇收支基数确定后,收入大于支出的乡镇为体制上交乡镇;收入小于支出的乡镇为补助乡镇;乡镇体制上交递增(或补助递减)比例,应综合各乡镇的经济基础、发展潜力等因素,实行区别对待。对经济实力较强、增收潜力较大的乡镇,可实行定额上交,逐年递增,递增比例应适当低于乡镇地方收入增幅;对经济基础一般、增收潜力较小的乡镇,可实行定额上交;对经济基础较差的乡镇,可实行零递增或定额补助。
五、配套措施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