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
(合政[200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障乡镇基本支出需求,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现就进一步完善县区与乡镇的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通过对乡镇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理顺县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实现财力适度向乡镇倾斜,解决当前乡镇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形成乡镇自求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乡镇政权建设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各县区要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把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权责结合,乡事乡办,乡财乡理。
(二)兼顾县区与乡镇两级财力需要。在确定县区与乡镇财政体制过程中,要精心测算,统筹兼顾,既要在财力分配上向乡镇倾斜,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又要兼顾县区本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所必需的财力需要。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县区对乡镇财政收支基数以及体制上交递增比例的确定,要结合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进行分类,实行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均衡发展。
(四)体制力求规范、合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县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确定后不得在体制之外集中乡镇预算内、外财力。县区对乡镇不再下达指令性收入任务并将收入完成情况与乡镇财力挂钩。县区对乡镇财政体制要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县区与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按照分税制原则,实行按税种划分。原则上,凡适合乡镇征管的税种均应列入乡镇收入范围。乡镇固定收入包括: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