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意见
 (合政[2002]10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障乡镇基本支出需求,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现就进一步完善县区与乡镇的财政体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基本指导思想是: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总体要求,通过对乡镇财政体制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理顺县区与乡镇的财力分配关系,实现财力适度向乡镇倾斜,解决当前乡镇财政运行中的突出问题,调动乡镇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形成乡镇自求平衡的内在约束机制,促进乡镇政权建设以及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各县区要从有利于乡镇政权建设和乡镇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出发,把适合乡镇管理的收支下放到乡镇管理,做到权责结合,乡事乡办,乡财乡理。
  (二)兼顾县区与乡镇两级财力需要。在确定县区与乡镇财政体制过程中,要精心测算,统筹兼顾,既要在财力分配上向乡镇倾斜,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又要兼顾县区本级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所必需的财力需要。
  (三)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县区对乡镇财政收支基数以及体制上交递增比例的确定,要结合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等因素进行分类,实行区别对待,对不同类型的乡镇实行不同的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均衡发展。
  (四)体制力求规范、合理,并保持相对稳定。县区对乡镇财政体制确定后不得在体制之外集中乡镇预算内、外财力。县区对乡镇不再下达指令性收入任务并将收入完成情况与乡镇财力挂钩。县区对乡镇财政体制要在一定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
  三、乡镇财政收支范围
  (一)收入范围。县区与乡镇财政收入范围按照分税制原则,实行按税种划分。原则上,凡适合乡镇征管的税种均应列入乡镇收入范围。乡镇固定收入包括:乡镇范围内组织征收的增值税(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资源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