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企业改革中,凡涉及改变原批准划拨土地用途的或出让土地使用权未达到法定转让条件的,按《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 89号)的规定实施办理。
(十四)实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凡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由新企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但被担保企业已宣告破产,担保企业可按担保本金的100%从净资产中提留;被担保企业连续3年亏损或资不抵债的,担保企业可按担保本金的50%从净资产中提留。提留资产所有权属国家所有,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资产原则上出售给新企业。
(十五)企业不论采用何种改革方式,均应征询债权银行的意见,妥善处理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和已办理贷款抵押资产,不得变相逃废或悬空银行债权。
五、营造良好的企业改革发展环境
(十六)支持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上市和多渠道融资。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整体或主营业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对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集团和重点骨干企业,可在国家批准的额度内发行企业债券,有的经国家批准可在境外发债。
(十七)鼓励中小企业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在实施大公司、大集团发展战略的同时,依托本地资源,推动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稳定的、互惠互利的协作配套关系,各级政府部门应在规划、财政、用地以及服务等方面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政策支持。
(十八)推进以明晰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创新为主要内容的城镇集体企业改革。集体企业改制需明晰企业资产的产权归属,企业改制方案包括资产处置方案,须经职代会讨论通过。集体企业可以采取比国有企业更加优惠的政策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鼓励法人、自然人参股或买断,鼓励经营层控股、经营者持大股。
(十九)建立健全面向中小企业的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并给予必要的资金及政策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积极探索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中小企业资金困难。对信誉好的中小企业,对科技含量高、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对产品有市场、效益好的中小企业,要给予重点支持。对亏损企业中有订单、有效益的产品,采取封闭贷款的办法给予资金支持。各类地方金融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十)降低改制企业的收费标准。改制企业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费,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