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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允许和鼓励有创造能力的人才以其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入股。国有中小企业改制为多元投资主体企业时,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智力成果(非专利技术、技术成果)等要素作价出资,可占注册资本的20%。以高新技术成果入股的,可占注册资本的35%。
  (三)鼓励各类优势企业,包括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出资控股或全资收购国有中小企业。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可按零资产整体转让,负资产部分,可以企业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抵补;净资产数额较大,能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适当优惠。
  (四)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资产出售收入应按规定上缴财政或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专项用于职工分流安置和国有企业结构调整等。
  (五)已改制为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可采取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逐步降低国有股的比例。
  (六)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国有企业,符合国家政策的争取列入全国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其余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七)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可根据国家有关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对生活福利性资产先行实施剥离,组建自负盈亏的新的法人实体;进入该法人实体的职工应与母体解除劳动关系,与新体重新确定劳动关系。所办中小学校应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整体移交给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三、妥善分流安置职工
  (八)国有企业实施各种形式改制时,都应依法解除或终止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留,可由改制后企业重新聘用,也可以进入社会自谋职业。对进入社会自谋职业的职工,企业在依法解除或终止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应一次性支付职工应得的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以及补发的历史拖欠。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就业的职工,应与企业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其应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以及补发的历史拖欠,企业有能力的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商职工本人同意,一次性转为职工在企业的个人股份;也可与职工签定合约,分年付清。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应从净资产出售所得收入中,一次性还清和补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已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1、依法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按实际工龄,每满1年发给职工1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依法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按其每1年工龄给予本人1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已进再就业中心的职工,按出中心政策支付经济补偿金。
  2、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本人也可自愿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其经济补偿金或补助费应计算到哺乳期满之日,并一次性发放产假工资和哺乳期满前的生活费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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