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2002修改)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挤占。
  第三十四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在县、乡(镇)级农业技术推广岗位累计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30年(女性25年),其中在乡(镇)不少于20年(女性15年),并在该岗位退休的,在退休标准金基础上增加10%以上的退休生活补贴。其具体数额比例,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五条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招聘的农业技术人员,长期从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工作成绩显著,并按国家规定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在国家聘转录指标内,经考核合格后可以正式录用为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非法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拒不停止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2至5倍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强制农业劳动者应用农业技术,给农业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截留或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二)侵占、平调、挤占农业技术推广资产的;
  (三)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
  (四)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销售的。
  第三十九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农作物种子技术的推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四川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