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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2002修改)

第三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推广农业技术应当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项目。重点项目应列入有关科技发展计划,由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劳动者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必须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示范证明具有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省、市、州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组织设立农业新技术审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审定。农业新技术审定的具体办法,由省农业推广行政部门制定。
  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由省、市、州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技术,除本条第二款另有规定外,实行无偿服务。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有关院校以及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形式提供农业技术的,可以实行有偿服务,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实行有偿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当事人各方应当订立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组织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应积极学习和采用农业先进技术。
  向农业劳动者推广农业新技术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尊重农业劳动者的意愿。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在财政预算内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从下列资金中确定适当的比例,筹集建立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自营收入;
  (三)国家扶持的区域性开发和基地建设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
  (四)以工补农、以工建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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