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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扬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11月15日)废止

扬州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扬府发[2002]122号 2002年7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暂行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暂行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扬州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对扬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计划、规划、国土、建设、物价、公安、城管、工商、文化等部门和区、乡(镇、街办)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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