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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建委关于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
 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质字[2002]17号)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二年八月十二日

    北京市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可和实施监督管理,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必须取得市建委的资质认可及有关部门的计量认证,方可从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活动。
  第四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检测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部门。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是指民用建筑工程竣工时,依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对建筑工程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含量指标进行检测的活动。
  第五条 检测单位向市建委提出资质申请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申请报告和填具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检测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检测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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