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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
 干部办理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发[2002]85号)


各区县人事局、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根据北京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发[2002]20号)》有关规定,现就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的发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其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执行。其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可根据本人意愿转入新单位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内。
  二、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未被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录用、聘用的,可根据本人自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提出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申请,由各区县人事局或人事局指定的服务机构持区县人事局出具的证明(附后),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分中心开立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住房公积金专户。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将部队一次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一并转入为其开立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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