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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三)依法管理,加大碘盐监督执法力度。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导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净化碘盐市场,确保食盐加碘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及省财政厅、计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社字[2000]18号)的要求,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以保证碘缺乏病防治、碘盐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业务培训、健康教育、实验室装备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五、考核与评价
  各市每年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形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总结要于翌年1月底前上报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盐业、计划、财政、教育、计生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市、各部门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考评,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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