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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二、指导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抓好以食盐加碘为主、补服碘油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总目标。
  1.到2005年,建立起完备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
  2.到2005年,巩固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成果,所有县(市、区)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现全省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三)工作目标。
  1.到2005年,全省所有市级及50%的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信息网络化管理。到2010年,所有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信息网络化管理。
  2.到2005年,全省疾病控制机构建立起设备仪器齐全、检测手段先进、人员素质较高的碘实验室检测体系。全省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尿碘、盐碘检测能力,50%的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具备新生儿脐带血TSH检测能力;所有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盐碘检测能力。50%的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尿碘检测能力。到2010年,所有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具备新生儿脐带血TSH检测能力,所有县(市、区)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尿碘检测能力。
  3.到2005年,缺碘地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90%的县(市、区)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00μg/L以上。到2010年,缺碘地区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50μg/L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不断巩固和发展防治成果。全面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加强碘盐的推广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私盐、非碘盐稽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彻底杜绝私盐、非碘盐流入病区,确保病区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加强对新婚育龄妇女、孕妇、哺乳期妇女和0—2岁婴幼儿等重点人群的碘营养监测与补服碘油丸工作,提高群众的碘营养水平和出生婴儿的智能与体质。补服碘油丸工作必须在医生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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