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碘缺乏病
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2]2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计委、经贸委、科技厅、财政厅、教育厅、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务局制定的《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十二日
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盐务局 二00二年三月四日)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精神,巩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现状
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是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省是全国碘缺乏病危害严重的省份之一。据统计,病区分布在全省14个市、99个县(市、区),受危害人口达6500万,占全省总人口的70%以上。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先后制定下发了《山东省消除碘缺乏病实施方案》、《
山东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和《
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全省防治工作的开展。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卫生防病人员的共同努力下,1998年我省实现了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但我省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任务仍很艰巨,一是全省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县(市、区)还未达到阶段目标的要求;二是碘缺乏病是一种地球化学性疾病,碘缺乏危害的因素将长期存在;三是我省沿海产盐区和一些与外省交界地区仍存在非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现象;四是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五是经费投入不足,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能力还不适应防治工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