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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2002)
*注:本篇法规中《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已被《山东省计量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张高丽
                         2002年4月12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
      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原则,省政府决定对《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山东省计量器具制造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第十一条修改为:“制造用于出口的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须持出口合同报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
  2.条文中的“技术监督部门”全部改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改为“设区的市”。
  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维护公共卫生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2.删除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
  3.删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同时,对修改后的条款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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