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市委、市政府修改(删除)的文件目录(5件)
文件名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吸引台资工作的若干决定》 序号:1 (穗字[1990]11号 199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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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删 │原文表达方式 │修改(删除)│修改(删除)│
│除)条款 │ │ 后条文 │意见或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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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地区设立的 │删除,不再 │与国家现行 │
│第(四) │台胞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 │执行 │的相关政策 │
│点 有 关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 │ │规定不符, │
│“三免四 │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七年减半征收 │ │实际上已于 │
│减” 的税 │所得税。享受免减税期满后的年度,可 │ │1990年进行 │
│收优惠规 │按我国现行税法税率减征百分之二十的 │ │了调整 │
│定 │所得税。台胞在我市投资办企业,土地 │ │ │
│ │使用费可按我市规定标准减纳百分之二 │ │ │
│ │十至百分之三十。 │ │ │
│ │ 台湾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国家急需的、│ │ │
│ │缺门短线项目,以及知识密集型、技术 │ │ │
│ │密集型工业,开发性的项目和在边远地 │ │ │
│ │区兴办企业,或者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 │ │ │
│ │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 │ │ │
│ │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免减 │ │ │
│ │税期满后的年度,经税务部门批准,减 │ │ │
│ │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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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区街经济若干问题的规定》 序号:2 (穗字[1990]36号 1990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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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删│原文表达方式 │修改(删除)│修改(删除)│
│除)条款│ │ 后条文 │意见或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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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要认真│删除,不再执│规定中的税收│
│“减轻企│清理和取缔非法收费,调低过高收费,禁止│行 │优惠措施与 │
│业 的 负│重复收费。今后,任何收费、罚款、摊派,│ │WTO规则相 │
│担,继续│都要严格按国务院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凡│ │抵触,且与全│
│给区街企│不符合规定的收费,企业可以拒绝付款。为│ │国人大常委会│
│业以税收│了进一步搞活区街企业,增强其发展后劲,│ │2001年5月1 │
│优惠” │参照国家对乡镇企业的政策,在税收上继续│ │日修改实施的│
│ │给区街企业以如下的优惠措施:(一)凡生│ │《中华人民共│
│ │产、经营状况较好的区街工业企业,按国家│ │和国税收征收│
│ │八级累进税率计税,对其超过百分之二十以│ │管理法》不相│
│ │上部分,经报请财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 │ │适应 │
│ │征。减免的税款,列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 │
│ │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开发新产品和扩大再生│ │ │
│ │产。(二)对微利企业,年人平利润低于五│ │ │
│ │百元,免征所得税。减免的税款,用于发展│ │ │
│ │生产。(三)为促进区街亏损企业扭亏为 │ │ │
│ │盈,从—九九0年度起,区街集体企业发生 │ │ │
│ │的亏损,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从下一年度│ │ │
│ │实现的利润中给予抵补;一年抵补不完的,│ │ │
│ │可以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的期限不得│ │ │
│ │超过三年。(四)企业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 │ │
│ │人数比例超过一比一以上,纳税确有困难 │ │ │
│ │的,经报请区税务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减│ │ │
│ │免税照顾。(五)市确定的六户区街集体的│ │ │
│ │“双保”企业,继续执行市的财税优惠政 │ │ │
│ │策。此外,各区可根据市提出的“双保” │ │ │
│ │企业的原则,选择若干户符合条件的重点企│ │ │
│ │业,经税务部门同意后,比照执行市对 │ │ │
│ │“双保”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凡“双保”│ │ │
│ │企业开发新产品,在企业有承受能力的前提│ │ │
│ │下,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企业销售收入│ │ │
│ │额百分之—至二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在成│ │ │
│ │本中列支。(六)城区工业企业按千分之三│ │ │
│ │提取业务活动经费;区、街企业因生产任务│ │ │
│ │急重而加班的职工工资费用,经过主管部门│ │ │
│ │批准,允许企业据实在成本中列支。执行计│ │ │
│ │税工资的具体力法,可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 │ │
│ │确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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