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
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沪价公[2002]012号)
各区县物价局,上海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协会、上海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为了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本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管理从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的转变,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器维修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组织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一、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
二、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备案目录
附件一: 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器维修市场有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家用电器维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售后实行“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以外的社会性商业维修。
第三条 (基本要求)
本规则是对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旨在提高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过程中的透明度,维护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条 (价格制定)
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