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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
 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沪价公[2002]012号)


各区县物价局,上海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上海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协会、上海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
  为了推进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适应本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管理从政府指导价向市场调节价的转变,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器维修市场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市政府颁布的有关规定,现将《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做好组织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
  附件:一、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
  二、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备案目录

附件一:      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用电器维修市场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餐饮、修理业价格行为规则》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均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家用电器维修,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商品售后实行“三包”的责任和义务以外的社会性商业维修。
  第三条 (基本要求)
  本规则是对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范的基本要求,旨在提高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过程中的透明度,维护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秩序。
  第四条 (价格制定)
  家用电器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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