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全面整顿
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二OO二年四月十六日 沪价商[2002]009号
沪财预[2002]024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计委和
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本市对住房建设收费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照《通知》规定,本市涉及取消的项目有“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11项,涉及降标的项目有“定额研究管理费”等6项,分别涉及公安、规划、房地、劳动、环卫、建设、绿化、工商等部门。
二、取消收费项目1项,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三、“绿化建设保证金”等9项收费,由于征收范围涉及非住房建设部分,故保留项目名称,取消其中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收费项目(见附件)。
四、“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待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整顿外出或外来人员收费的通知》时,一并解决。
五、“定额研究管理费”等6项,保留项目名称,对涉及住房建设部分收费项目,降低为按现行收费标准的 70%计收(见附件)。
六、继续推行《收费许可证》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制度,设立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公布制度,重新向社会公布本市保留的涉及住房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或降低标准后,有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票据购印证》、《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变更手续。
八、本通知自二00二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经市政府批准取消和降低标准的涉及住房
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