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8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2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引进国内人才
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2002年6月18日 深人发[2002]42号)
第一条 为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促进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政策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才引进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市、区人事部门。市、区教育部门的人才引进工作要接受市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情况,结合人才存量、需求、结构,制定市外引进人才专业和岗位目录,确定紧缺、优先和控制专业目录,并于每年3月发布。
第四条 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若干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人才条件。
第五条 应届毕业生的接收,除符合学历要求外,还必须是在市人事部门划定的院校范围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
第六条 市、区人事部门及用人单位要严格掌握引进人才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
(一)有犯罪记录的;
(二)党内受严重警告以上、行政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或司法部门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参与国家禁止的社会活动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配偶是现役军人,本人不符合随军入深条件的;
(七)因购买商品房将户口迁入本市而在市外已辞职的人员:
(八)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第七条 引进己婚人才,应同时审查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和留学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人员,其配偶可放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