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
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鄂价检[2002]97号)
各市州物价局、武汉、襄樊铁路分局:
为加强我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明码标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境内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湖北省境内的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各站、点从事铁路营运及相关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明码标价。具体包括:
(一)铁路客货营运企业及运输代理服务单位;
(二)站内售货点(车)、列车的餐车及流动售货车;
(三)铁路站点、候车室(厅)、火车票代理售票点、行包托运处、小件寄存处;
(四)地方其他经营铁路运输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 铁路客货运输及相关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用不同的标价方式。货物运价、客运票价及其杂费、延伸服务、运输代理收费和其它有关服务收费使用价目表标示,亦可用电子显示屏作辅助标示;列车餐饮和销售商品使用价目表(价目簿)标示。
货物运价、客运票价及其杂费、延伸服务、运输代理收费及列车餐饮(销售商品)使用的价目表和价目簿由湖北省物价检查所监制,郑州铁路局印制发行。价目表、价目簿的具体式样及其发行办法由湖北省物价检查所和郑州铁路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另文规定。
站内销售商品和餐饮服务使用当地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的商品标价签、价目表(价目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