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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鄂价能交[2002]119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
  自1999年12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环保局联合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鄂价重字[1999]340号)以来,大多省辖市均开征了污水处理费,部分城市还根据保本微利的原则调整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这些措施有力地推动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良性运行,对减少污染,保护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陆续反映出一些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根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今年价格改革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法规,现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继续落实好鄂价重字[1999]340号文件精神。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用水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布置的今年价格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要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调查研究,从积极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的角度出发,加大宣传力度,选择适当时机,审慎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没有开征污水处理费的省辖市,今年内原则上应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加强对污水处理费收取工作的管理,落实国家定价项目的价格监管制度。
  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足额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各地物价部门要对污水处理费开征以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如有挪作它用的,要从严查处。按国家规定,对开征污水处理费三年,污水处理厂仍未建成并投入运行的,要尽快提出落实意见,否则停止收取污水处理费。
  三、依法处理好污水处理费与其它国家收费政策的关系。
  1、收取污水处理费后,要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和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2、对污水未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环保部门应依法收取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
  3、企事业单位向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除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外,环保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其征收污水超标排污费。
  4、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经处理的污水达标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仍应缴纳污水处理费;超标排入的,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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