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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必须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学校、医院、幼儿园存在类似问题的,教育、卫生等相关部门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当地政府要责成相关部门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必须采取切实保障其消防安全的措施。
  (五)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者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要严格按照《消防法》《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进行治理。
  (六)对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一经发现,必须依法取缔;对已登记注册但审批手续不全或达不到消防规范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责令限期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限期整改,逾期不补办审批手续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范要求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具体要求
  (一)增强忧患意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关于“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的规定,从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当前消防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和再次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期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把这次专项治理作为改善消防安全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决克服畏难和厌战情绪,防止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教育、文化、卫生、广电、工商、旅游、商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处理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既有分工又有协作,密切配合,讲求实效,形成合力。通过这次消防专项治理,在彻底消除火灾隐患的同时,更要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的下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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