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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在2001年专项治理中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整改或者已责成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而未制定,目前仍在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灭火系统等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5、2001年专项治理工作中未检查到或者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认真检查的其他公众聚集场所。
  四、时间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具体按以下步骤和时间进行。
  (一)组织部署(5月25日至6月15日)
  各地(州、市)、县政府要按照2001年省政府关于贯彻2001年国务院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实施意见》的有关通知、公告和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全面负责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系统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本部门的专项治理工作作出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实施。5月底,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要向公众聚集场所公告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的范围、重点和措施,正确引导新闻宣传导向,阐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提出专项治理的有关具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在2001年公众聚集场所消防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认真排查消防安全薄弱环节,尤其要重点排查“存有遗漏、仍有死角、还有回潮、又有新隐患”的单位,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工作的重点,为下一阶段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奠定基础。
  (二)检查整改(6月16日至7月31日)
  各地(州、市)、县人民政府要将开展此次专项治理与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相结合,督促治理对象切实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严格按照《消防法》等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自查自改,消除火灾隐患。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系统、本行业的公众聚集场所自检自查工作。对无主管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发证的职能部门督促其实施自检自查。各级政府要在公众聚集场所开展自检自查的基础上,对本行政区域的所有公众聚集场所组织一次全面的消防安全大检查;各州、市政府、地区行署要对本行政区内的重点市、县和火灾隐患突出的公众聚集场所组织一次重点抽查;省级教育、文化、卫生、广电、旅游、商贸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系统、本行业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实施抽查。在检查中,各地要在2001年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治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按照“兼顾一般、突出重点”的原则,对去年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和今年消防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切实解决影响消防安全的“老、大、难”问题。省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届时将组成督查组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开展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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