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消防专项治理工作有组织、有重点、有步骤、分阶段地按计划进行,成立云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李汉柏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宋玉麟、省经贸委副主任纳宗会、省公安厅副厅长孙大虹、省公安消防总队总队长王子岗任副组长,省监察厅副厅长杨慧琼、省建设厅副厅长冯志成、省文化厅副厅长黄丕义、省卫生厅副厅长詹海峰、省教育厅助理巡视员李强、省广播电视局副局长汪宣亮、省工商局副局长郝青山、省旅游局副局长左伯俊、省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何志明、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蔡舟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由王子岗兼任办公室主任,何志明、蔡舟建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由各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及各项日常事务。
三、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仍为2001年国务院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
《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众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大专院校和中、小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审批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
《消防法》、
《消防条例》施行后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目前仍在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