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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
 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2]5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
            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2001年5月至9月,按照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部、委、局的安排部署,我省认真组织开展了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消除了一大批严重危害消防安全的火灾隐患,使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得到了较大改善,全社会综合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高,为全省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保障。去年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我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还存有一些“死角”,消防安全基础仍旧十分薄弱。为认真贯彻经国务院同意的《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发[2002]4号),继续深入开展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消防条例》)的规定,遵循2001年国家11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要求,以贯彻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为内容,以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为目标,坚持检查与整改并重,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标本兼治,进一步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消除火灾隐患,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增强全社会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为党的十六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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