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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二)会议审查通过的事项,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报告,报主管副市长签批或报执行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规划委主任、副主任或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凡须报审单位修改或重新设计的项目方案,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报告,印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或有关单位落实。
  四、规划委实行全体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相结合的议事制度
  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采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制度。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制。参加会议的委员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即可开会,到会委员有三分之二同意即为表决通过。
  五、基本要求
  (一)各位委员应按规定参加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各项活动,妥善处理工作矛盾,每位委员出席率不得低于80%。
  (二)各位委员必须提前熟悉审议项目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城市发展负责的科学态度,积极参与审议工作。
  (三)各位委员在审议工作中,必须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对表决事项要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坚决执行,并做好有关宣传和解释工作。
  (四)各位委员对正在组织审议的项目,不得对外随意泄露审议情况。
  六、会议的组织
  (一)市规划委办公室是市规划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及其执行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全体委员会的会务工作与市政府办公厅共同组织)及起草有关文件。
  (二)专业委员会会议由市规划委办公室安排,通常安排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并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会议保障服务工作。
  (三)专业委员会审议事项,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提供有关规划设计和建筑设计文件、图纸、模型及相关资料,并负责会议的有关文印保障服务。
  (四)市规划委办公室秘书处为日常协调联络机构,负责各项会议的组织、文件起草及会务等工作;负责各项审议报告和议定事项贯彻实施的协调、汇总、督办;负责有关报批事项审批前的业务技术复核等具体工作。
  附:有关审查内容的具体界定和解释

附:       有关审查内容的具体界定和解释

  一、中心城区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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