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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2]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2年2月28日天津市规划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规划委员会组建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01]73号)要求,为保障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实施规划委员会的职能,正确地执行规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特制定《天津市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规划委员会会议
  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议每年一季度末二季度初召开一次(主任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市规划委主任主持召开,审议全市规划管理年度工作报告,审议由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送的规划、建筑设计成果和有关技术规定。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规划委主任或副主任签署印发执行。由市规划委主任或副主任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规划委执行委员会会议
  执行委员会是市规划委的常设机构。执行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由市规划委副主任(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分管城市规划工作的副秘书长协助。执行委员会负责市规划委全体委员会议交办事项的落实和市规划委规划设计委员会、建筑艺术委员会以及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报送的规划、建筑成果和有关规定的审批工作。
  执行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事项,由市规划委副主任或授权市规划委办公室主任签署审议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规划设计委员会和建筑艺术委员会会议
  (一)市规划委规划设计委员会和建筑艺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或根据市规划委主任、副主任的要求随时召开。两个专业委员会会议根据其职能、任务分别召开,也可根据需要联合召开。
  规划设计委员会和建筑艺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也可由市规划委主任、副主任指定相关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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