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政府要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十五”期间,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增加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床位数纳入社会发展的计划指标,同时对有关儿童(社会)福利院的基本建设的立项予以统一安排。争取在我省各设区市建一所儿童福利院,50%左右的县(或县级市)建一所综合性的社会福利院,内设儿童部。各地应搞好规划申报,同级计划部门给予审批立项。到2010年,力争每个设区市都拥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较齐全的儿童福利院。同时,积极与民政部中国SOS儿童村协会联系,争取尽早在陕西省建立一所SOS国际儿童村。
二、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对儿童(社会)福利院的资金投入。“十五”期间,各地要加强对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快对现有儿童(社会)福利院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的步伐。危房改造、生活护理、设施更新所需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政策统筹解决。
三、提高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儿童的生活费标准。各地市要根据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编制社会福利机构的经费预算,经费预算应按上年预算指标加当年合理增长部分安排。关于在院收养儿童生活费标准,在继续执行陕西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提高部分优抚、救济对象生活费和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1999)037号)每月生活费180元标准的基础上逐年予以适当提高,具体提高标准另行发文确定。
四、切实落实对孤残儿童的各项救助政策。凡需要急救的孤儿和弃婴,各接收单位要先送到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经诊断治疗后,由医院签发诊断证明并连同健康证、残疾证,交由福利院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院手续。救治所需费用由接收单位垫付并出具证明,由福利院申报主管民政部门安排解决,各地卫生部门对孤残儿童的检查要认真负责,并在经费上应予以优惠。
五、充分重视对孤残儿童的培养和教育工作。各地教育部门对福利院收养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儿童、少年免收杂费和书本费;对被高中(含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福利院孤残儿童,学校可免收学杂费,并给予必要的经济资助,书本费可由学校和福利院协商解决。有关部门要做好福利院、儿童院专业技术人员和各类工作人员的配备和队伍稳定工作,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加强专业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医护人员的医护水平。要大力探索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新途径,让孤残儿童回归社会和家庭,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促进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对未人福利院的孤残儿童,确有生活困难的要由民政部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其教育可参照在院孤残儿童入学办法解决。
六、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孤残儿童的保护工作,将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作为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优惠政策。各级民政、计委、财政、教育、卫生、交通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规划和落实措施,及时帮助儿童福利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领导,深化改革,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孤残儿童幸福、健康成长。要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收养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正确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对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关爱和支持。鉴于孤残儿童属于特殊弱势群体,为了保障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在今后一段时期,我省禁止以社会团体或个人名义举办以孤儿弃婴福利事业为主的福利院或学校等;凡举办与孤儿弃婴相关的各类学校,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严格审查,逐级上报,由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审批。对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慈善机构。人士捐赠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资金和设施,民政、教育部门可根据捐赠意向和有关政策法规,指定受赠单位,并设立显著标志,以示纪念褒杨。对捐赠资金和设施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受赠单位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举办的孤残儿童福利院(学校),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取缔,并做好孤残儿童收养的善后处理工作,使全省孤残儿童福利事业健康、协调、稳步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