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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儿童福利工作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
 加强我省儿童福利工作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44号 2002年6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我省儿童福利工作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我省儿童福利工作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儿童福利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省社会福利特别是儿童福利事业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目前,全省有儿童福利院7个、社会福利院儿童部4个、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2个,集中供养孤残儿童1500多名,其他孤残儿童主要由亲属收养、家庭寄养和乡镇、村(居)委会代养,为孤残儿童的生活和成长提供了基本的保障。
  但是,最近有的地方出现了以社会团体或个人名义举办的孤残儿童福利机构和学校,这些机构违背有关政策法规,没有必备的办院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也不具备教学设备和教学人才,利用社会各界对孤残儿童的特殊关爱,带领孤残儿童多方进行社会募捐活动,严重影响了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注。为了维护孤残儿童的合法权益,确保孤残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收养法》和中省民政、计委、财政、经贸、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卫生、国税、地税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等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维护孤残儿童合法权益,加强孤残儿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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