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0日)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1985年10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 根据2002年4月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危害农业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植物检疫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检疫范围包括本市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间和本市的农业植物检疫,以及国外引种检疫。
第三条 上海市农林局(以下简称市农林局)主管全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植保植检站是本市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本市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县农业局和上海市农场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农场局)主管所属范围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保植检站。
第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
(一)市植保植检站:
1、拟订市内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制定全市植物检疫对象的普查、封锁、防治和消灭措施;
2、开展产地检疫;
3、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检疫、邮寄检疫和承办国外引种审批手续,监督检查种苗隔离试种;
4、在车站、机场、港口、码头、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现场检疫;
5、贯彻、宣传植物检疫法规,培训县级检疫干部和兼职植物检疫员,检查井指导县植保植检站的工作等。
(二)县植保植检站和市农场局植保植检站的职责:
1、拟订和实施当地的植物检疫工作计划;
2、执行县(场)种子、苗木调运检疫任务和本县外出的邮寄检疫任务;
3、做好当地疫情调查,编制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资料,提出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的方案,负责检疫对象的封锁、防治和消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