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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体育经纪人员经考核合格,领取体育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依法从业。
  体育经纪人员考核发证的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体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开放公共体育设施的;
  (二)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使用性质的;
  (三)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的活动场地开展非体育性活动,未按规定报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
  (四)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活动场地的收入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规定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影响其正常、安全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体育经营活动中未配备体育指导、救护人员或者聘用无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体育指导、救护工作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有关行政部门、体育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体育资金的;
  (二)在竞技体育中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弄虚作假的;
  (三)未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对公共体育设施或者学校体育设施监督管理职能,造成体育设施损毁的;
  (四)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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