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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28日)修正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6号)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已于2002年6月28日经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8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工作的领导,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体育事业经费、体育基本建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体育事业的投入。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体育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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