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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二十五)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出让收入和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入,均应用于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使土地收益真正成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来源。依托县城建设的工业园区,城市建设维护费留成部分也可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园区内公用电网建设费用,原则上由电力部门承担,设区市工业园区和城区及重点县(市)城区、工业园区的主干道路电线下地费用,由电力部门和园区建设单位共同承担。
  (二十六)在园区和城镇中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及建造标准厂房、专业市场、仓储设施等功能性、基础性项目,均可享受投资工业项目的税收、土地、户籍、奖励等所有优惠政策。
  (二十七)充分运用行政资源,对于有经营收费权的园区和城市内的基础设施,如道路。公交、燃气、园林、污水处理及其它公益性项目,可以收费权入股、抵押、招标、拍卖,筹集建设资金,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二十八)有条件的城市,可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城建投资公司,筹集和运作建设资金,实行综合开发,滚动增值。各类园区也应积极创造条件,成立类似的公司。通过规范运作,逐步建立起长期、稳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
  (二十九)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补偿机制,理顺供水、供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所有城市都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3年内所有设区市都应建设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设施,并与工业园区的相应设施统一规划和建设。
  五、优化园区服务环境,创新城市管理体制
  (三十)园区内企业进行登记时,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前置审批事项,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实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程序。对部门、行业管理需要设置的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取消不再适应市场变化的审批事项。
  (三十一)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园区管理服务体系。推行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实行“一站式”服务。对于进入园区的企业项目立项、用地报批、工程报建等手续按自愿原则可由中介服务机构统一受理、统一收费,实行全程代理。
  (三十二)园区和城镇内除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由省核准外,一般性工程建设用地地质灾害性评估结果认定由市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出具核准文件。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已预先组织地质灾害评估的,用地审批时不再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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