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展空间过小的城市或规模过小的乡镇,适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县级市城区可根据城市管理需要,撤销“城中乡镇”、“城中村”,设立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县城城区和中心镇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将周边相连的有关乡镇并入。
(八)将原省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转为工业园区建设发展资金,用于引导工业园区的发展。各级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园区建设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用于担保贴息事项,工业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可作为建设工业园区的启动资金。
(九)在设区市范围内,通过招商引资方式,跨县、跨乡镇到园区内兴办企业,上缴税金可归引资方所在地政府,也可与园区所在地收益分成,利益共享。
(十)工业园区内有固定经营场地,有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账簿健全,能正确计算销项、进项税额的小规模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允许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被确认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其产品销售问题。对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在工业园区注册开展技术研究、转让等取得的技术服务性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免征所得税。
(十一)除党政干部外,为工业园区引进社会资金和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在企业取得效益后,由当地政府按企业当年上交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进社会资金用于园区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月给予引资额3-5‰的一次性奖励。
二、搞好园区规划,提升城市品位
(十二)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明确行政区内城镇布局、规模和发展方向,避免重复建设。以建设工业园区和壮大城市经济实力为着力点,重点抓好城市和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优化城市布局、作为城市发展的新区,工业园区用地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园区规模要适度,与城市规划相协调;园区的选址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功能分区要求。
(十三)加快控制性详细规划、专业规划的编制,做好城市中心区的城市设计,重要地段的景观设计价实做到以规划来指导城市建设,促进城市土地及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编制好工业园区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对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的工业园区规划,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上一级规划主管部门报备同意后,由设区市和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四)设区市可以根据城市总体功能布局,设立若干个工业园区,有条件的县(市)原则上可设一个综合性工业园区,根据需要可以一区多园,避免遍地开花、无序竞争。鼓励园区外乡镇企业新、改、扩建项目进工业园区。
(十五)工业园区和城镇建设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平面和立体规划同步设计,路、线、管、网同时考虑,控制在园区内建设分散的住宅、办公楼等非生产性建筑,防止土地浪费。强化园区规划用地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对进园企业要严格把好项目审查关,禁止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严重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和人民健康以及“黄、赌、毒”项目进人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