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
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21号 2002年7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以加快工业化为核心,以大开放为主战略,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战略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进一步加快我省工业园区建设,推进城市化进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园区集约程度,增强城市发展动力
(一)工业园区建设要以城市为依托,以发展工业、壮大经济总量为目标,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需要,培植新的财源,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真正把工业园区建设成为经济发展的带动区、体制和科技创新的试验区、城市发展的新区。
(二)围绕经济结构调整,把人口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园区建设、城镇建设结合起来,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在县域范围内,围绕县城建园区,引导和促进各种要素向园区与城镇聚集,充分发挥区域内中心城市的优势,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工业化推动城市化。
(三)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入、上下联动,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既可筑巢引凤,亦可引凤筑巢,引进外来投资者对园区进行总体开发,组织招商引资,吸引外来企业进园兴办实体。在园区开发中,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对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在实施中,政府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等形式,向投资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凡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允许农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联营兴办各类企业;允许采取异地交换。只租不征等形式开发建设。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将土地折成股份,在企业中参股、入股或与企业联营,参与企业分红。
(五)工业园区与城镇建设相结合,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土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对农业科技园或生态示范国,在不以单纯的观光、旅游项目为主,不建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的前提下,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六)工业园区可享受江西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政策,实行按居住地和就业原则确定身份的户籍登记制度,鼓励当地和外地农民、非农业人口进入工业园区从事二、三产业。凡在工业园区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及经营场所,并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农民,以及工业园区外的农民带资进入工业园区兴办经济实体、购建住房、有稳定收人的,均可批准在工业园区所在地城镇登记落户,并在生活、子女就学等方面享有城镇户口居民同等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