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工作,可由各级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办理劳动、人事代理手续,3年内免收管理费。
(二十二)鼓励、引导科技人员兼职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工作。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离岗办科技企业或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的,保留编制及工作。
对在民营企业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可申报参加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和优秀专家及有关荣誉称号的评选,以及全国和省劳动模范的评选。凡在高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可推荐申报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津贴。
(二十三)加强对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各级各类大专院校要向民营企业家开放,允许其入校深造。省、市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和各类高等院校联合举办高层次的现代管理、法律法规培训班和学历教育班,分级分批培训民营企业家。对一些经营管理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民营企业家,可由各级各类大专院校聘为客座教授。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都要定期组织民营企业家参加有关经济研讨会、座谈会,以及出省、出境、出国学习、考察、培训,帮助他们开阔视野,提高素质。
(二十四)民营企业家在异地投资经营,其子女入托、入学、入伍、就业凭营业执照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得以户籍为由增收借读费、搭读费等任何附加费用。各设区市可根据本地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加大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
七、转变政府职能.不断优化对民营企业的服务
(二十五)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减少政府对民营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积极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办事成本,推行政务公开,实行“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审批。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人才、资金、法律等多方面服务。各地各部门要把为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作为评价政绩和行风的重要内容。
(二十六)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接待日制度,受理民营业主投诉权时了解其意见、困难和要求,为其解决实际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对民营企业提出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对工商联、个私协反映的问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阻碍民营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和纪律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对问题多、反映差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