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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亏损国有企业,其承担的被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的全部银行债务按期还款确有困难的,贷款银行在重新办理原贷款债务转移手续时,应依据实际情况,重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四、引导民营企业向科技型和外向型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
  (十三)把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列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对其在申报科技项目计划、申请科研成果鉴定和奖励、申请科技贷款、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民营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及产品的,经有权部门认定和批准,享受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和高新技术企业享有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管理费用。
  加快建立科技风险投资机制,鼓励组建中小型技术服务公司,积极发展规划、评估、咨询等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技术进步提供服务。积极引导民营企业参与投资高风险、高效益产业,引导和鼓励其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联合建立技术孵化机构,协作开发先进技术和产品。
  (十四)加快赋予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外贸流通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300万元以上的,外贸生产型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的,外贸科技型和机电产品生产类私营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00万元以上的,均可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手续齐全的,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登记或报批手续。
  对私营企业一般贸易出口实行出口信用保险并对保费给予补贴,对出口退税专项贷款给予贴息,补贴和贴息由企业纳税受益财政支付;在产品出口、进出口配额分配、出口退税、“贸发基金”使用、参与国内外展洽活动的摊位分配和补贴上,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
  (十五)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进行洽谈生意、订购设备、参加会议等商务活动,符合办理条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证照。高科技、外向型、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可申请办理1年或3年赴港澳多次有效商务签注。办理有效期限3个月以下的赴港澳商务签注,取消纳税、创汇数额限制,实行按需申领。对民营企业所需的外籍高科技人才及其随行家属,经有关部门推荐和本人申请,可办理l至5年有效居留手续和人出境签证。对来江西与民营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与应邀到国有企业进行商贸活动的外国人同等办理口岸入境签证。
  (十六)制定全省民营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全国驰名商标规划。对列入规划的企业要精心培育、重点扶持。从2003年l月起,对获得全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由省政府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由设区市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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