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公平税负,完善税收征管方法。各市(县、区)要成立由国税、地税、工商、个私协等部门负责人和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代表组成的税负评议小组,合理调整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税负,使同一行业、同一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和民营企业之间税负公平、合理。规范民营经济税收管理,对个体工商户一般按核税办法征税。
对从事制造业的民营企业,其年销售额达到30万元以上,并已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建帐建制,能够准确核算和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直接向农户收购农产品并进行加工销售的民营企业,按国税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依照规定税率抵扣进项税额;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民营企业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税3年;在新开发的河滩冰面上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之年起免税1年。
民营企业年纳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给予奖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并经劳动和税务部门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下岗职工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进行小流域综合治理的石有收人的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十一)给予民营经济用地者与国有、集体企业用地者同等待遇。
积极实行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小城镇建设用地周转指标等政策,进一步增加发展民营经济的土地供应量。对投资国家鼓励的项目,可在土地租金、出让金等方面按规定给予优惠。自行补充耕地、保持耕地平衡的,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切实保障民营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益,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缩减,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其建设用地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民营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折价入股和改变用途,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登记和变更登记发证工作。
(十二)鼓励省内外民营企业及民间资金采取购买、承包、租赁等方式,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鼓励民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相互参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国有中小企业将产权或资产转让、出售给民营企业,以帐面资产数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确需进行资产评估的,即报即办,并自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拿出评估确认报告,然后以资产评估为基数。按市场价确定转让价格。实行竞价购买的,应付价款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或取得有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支付价款,未付款部分参照银行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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