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鼓励下岗职工创办民营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凭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或失业证,一次性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和注册登记,免缴以下费用: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各种证书费;各级劳动部门及其所属职介机构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求职登记费、成交服务费;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工本费;卫生防疫部门收取的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收取的城建与占道费等。从事书刊销售、经营文化商品的,3年内免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民营经济的投入力度
(五)金融部门在信贷上应进一步提高对民营经济的贷款比例,用于支持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新增贷款总量的30%。农村信用社应积极为农村从事“种、养、加”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发放小额贷款。
各设区市政府要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以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主体,以信用登记、信用评估风险预警、风险管理、风险分散等为主要环节,旨在服务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信用制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民营企业的唯一标识码和有关部门提供的民营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档案库。
(六)鼓励从事民营经济的自然人和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允许符合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行债券。鼓励和培育有条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上市,通过资本市场筹措发展资金。
政府可采用财政贴息的方式,引导民营企业投资进入基础设施和高科技领域,提高其融资能力。允许财政资金直接以国有资本参股方式或补助等形式投入以民营企业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高科技、产业结构调整、环保等项目。
(七)民营企业之间可以互相担保或联合担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建立互助风险金。经批准,允许民营企业联合成立不发生存贷业务的民间投资公司。
(八)积极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对外招商,与国外、境外、省外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企业。但要坚决禁止“黄、赌、毒”、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和严重污染生态环境的项目。
(九)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与外出打工创业人员建立密切联系,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在外打工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引导他们回乡投资创业,并在其回乡投资创业时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三、政策上一视同仁,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