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20号 2002年7月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重要突破口。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加快我省民营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准入门槛,加速民营经济进入市场
(一)放宽注册登记的限制。投资者设立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时资金有困难的,允许注册资本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可降至3万元。
对民营经济中的有限公司均允许其冠“江西”省名,支持帮助规模较大的企业注册登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
加大高新技术成果在注册资本中的比重,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
投资者以不同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兴办民营企业,一时达不到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营业执照开展筹建等相关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预备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完毕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民营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旦控股子公司不少于3个的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二)放宽经营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允许民营经济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水利、交通、能源、公交、电力、供水、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环卫设施和房地产开发等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的投资与经营。
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村种植、养殖、加工、运销专业户采取入股、合伙等形式组建农业产业化企业。
支持民营经济参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中介服务、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和社会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鼓励民营经济参与公路、水路客货运输,兴办车站、码头、货场和运输公司,各类营运许可证的发放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三)简化前置审批事项。目前,企业登记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人大、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部委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共142项。其中,保留前置审批的82项,推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审批登记程序;改为后置审批的26项;对34项不再进行前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