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各分支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密切合作,按月考核经办银行受理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合同金额和已审批的贷款人数、合同金额,以及实际发放的贷款人数和金额。
各商业银行应对国家助学贷款单列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
经办银行在接到高校报送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合同、授信放贷手续。
高校开学之际,经办银行可主动到校园内现场办公,实行受理、审批、签合同、发放贷款“一条龙”服务。
各经办银行、各高校应按月及时、准确、真实地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商省教育厅统一制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厅应按月对报表进行汇总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及各商业银行对积极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和经办人员应给予表彰。省教育厅应对积极配合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高校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
六、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各有关部门必须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协作,积极创造条件,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要加快建立个人征信系统,提高社会的诚信度,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要加强舆论监督,对逃废金融债务的学生,要由经办银行会同省教育厅定期向社会公布。
省教育厅要加强领导,检查督促各高校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基础准备工作及贷款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各高校都要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要领导人担任,副组长由经办银行的负责人担任,成员应有校办、学生处、财务处、研究生处、系(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内),负责日常工作。学校要给办公室安排编制,落实办公用房、办公设备及相应经费,要配备精干、热心学生工作的专职人员。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高校要严把学生贷款资格审查关。重点审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各高校还要加强对贷款实施过程的管理,要建立学校国家助学贷款档案,同时,要建立借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加强学生信用教育工作。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个人信用电子档案,逐步实现系统内、银行间及与高校的联网,便于相互查询,防范贷款风险。
各用人单位和银行、海关、出入境管理等单位在录用、发展新金融业务、出入境验放等业务时,应把查验银行、教育系统的有关信息作为一项重要依据。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和省教育厅及各商业银行省级分行,要加强对高校和基层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检查和督促,对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要及时研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