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困难学生中的特困生,除财政贴息外,高校也可以从校内勤工俭学、经济困难补助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其在校期间的贷款予以贴息。具体贴息办法由各校自定。
贴息资金按高校隶属关系分担:中央财政承担中央部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省、市财政分别承担省、市所属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
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的足额安排和及时拨付。
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教育厅在每季度终结前10日内,如数拨付经办银行省级分行指定账户内。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经办银行免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四、还本付息和核销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实行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借款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也可以在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并列入贷款合同之中。
借款学生确因经济困难而无法在贷款合同期内全部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时,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经办银行同意后可按规定展期。
对国家助学贷款逾期部分,财政不再给予贴息。
对按照国家规定和操作规程发放及催收国家助学贷款后,发生的确难收回的呆坏账,经办银行可按规定上报核销,不追究经办人员及其主管领导人的责任。
五、四定三考核和报表
(一)定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将确定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学校名单送交人行西安分行。
(二)定范围。按上列规定,具体由各高校负责,将其在校生人数、贫困生状况及所收学费、住宿费以及学生生活费等情况报送经办银行。
(三)定额度。由省教育厅负责,具体测算,确定各校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报经省助学贷款领导小组核准后下达给经办银行。各经办银行要在确定的额度内提供足额信贷资金。
(四)定银行。由高校自主选定经办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基层行),并将选定的经办银行名单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汇总送交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与省教育厅协商后对选定的经办银行进行适当平衡,并予以公布。被确定的经办银行要积极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并明确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