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
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政发[2002]30号 2002年6月2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学校:
省教育厅会同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的《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一项重要决策。为了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不让一个大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无力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下列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持有本人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及《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均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一)公办普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二)民办普通高校中经济确实困难的计划内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
(三)军事院校等其他公办教育机构内为地方培养的确有经济困难的计划内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二、发放比例和额度
全省高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在校学生总数的20%。地方院校因其经济困难学生较多,可适当高一些,但最高不能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25%。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学年申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00元。
省教育厅应根据调查研究的实际情况,负责将发放比例及贷款总额度按年度分解下达给各高校,并及时报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由人民银行西安分行以指令性方式,向工、农、中、建各国有商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分别下达贷款需求额度。
三、财政贴息和免税
国家助学贷款是无担保(信用)的、财政贴息的贷款。
财政部门对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在贷款期内贴息50%,剩余的50%利息由借款学生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