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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9号)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7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七月二十日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部门为本条例实施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监察、审计、财政、物价、计划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三、第七条修改为:“凡涉及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为依据。任何单位不得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之外,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改变计费、收费方式。”
  四、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的收费”修改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出示收费依据”修改为“出示收费许可证、收费依据”。
  在该条第二款中的“企业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标准”之后增加“依据”字样。
  五、第九条中的“省人民政府规章”修改为“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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