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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第九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课程设置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第十条 公共必修课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经济管理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等内容。
  专业必修课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根据相关业务工作的需要确定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
  第十一条 公共必修课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制定和编写。
  专业必修课的教学大纲,由省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制定,教材由省直相关部门编写。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按照同级人事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制定本部门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培训工作需要,统一规划,设置以行政学院(校)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其他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和培训机构,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也可承担国家公务员的培训任务。逐步形成以行政学院(校)为主体,其他培训机构为补充的培训网络体系。
  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按照培训计划实施教学活动,其教师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考试制度;
  (三)教师聘用制度;
  (四)教学研讨制度;
  (五)教学效果评估制度。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培训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培训经费,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支出;国家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所需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培训经费或必需的统一性培训经费,根据每年的培训任务和财力情况,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参加培训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同类人员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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