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02]第9号)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2002年7月15日
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适应行政机关高效能管理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管部门。
政府各部门的人事培训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工作。
第四条 省人事行政部门在国家公务员培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国家公务员培训法规、规章和政策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拟定全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国家公务员培训并进行培训理论研究工作;
(四)对国家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指导和评估;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领导职务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所任职位必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的培训。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国家公务员以更新、补充、拓宽相关知识为目的进行的培训。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培训的方式和时间由省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培训内容和要求统一安排。
第八条 凡组织部门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相同内容的培训,人事行政部门可在国家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