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不得接受与其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送检单位和供应商的检测业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验收和保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七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书面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应当包括验收条件和验收程序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及人员;
  (二)竣工验收过程记录;
  (三)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四)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同时送省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建设工程验收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