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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负责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制定保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实施方案,对项目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依法对工程质量提出检测要求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设计和质量要求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室内环境质量标准。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使用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和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电信、环保等部门指定的生产商、供应商提供的混凝土、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提交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 监理、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工程监理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所监理的工程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时应当真实、完整地出具监理文件资料,按照工程项目提出监理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委派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建设活动施行监理。
  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的重要工序和影响安全的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具备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方可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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