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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基础设施和公共建筑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以及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建设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
  专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按照专业规划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文件深度要求。建设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深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满足施工需要。
  第十五条 勘察成果、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改正,并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费、设计费。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的验收。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在下列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设备安装等施工阶段,设计单位应当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一)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三)超限高层建设工程;
  (四)专业技术性强的建设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建设工程。
  第十八条 设计代表应当向施工单位说明设计意图,解释设计文件,跟踪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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