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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三)专业工程不按照工程项目需要任意划分标段分别发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垫资承包。建设单位应当向承包单位提供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建设单位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担保。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八条 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勘察成果文件和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三)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和主要初步设计文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结构计算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结论;合格的,发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大型的或者技术复杂的建设工程的基础部分施工图设计文件可以先行审查,审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九条 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进行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提高或者降低装修标准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发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需增加外挂物和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统一设计。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承重结构、原设计立面、色彩、外观格式。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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