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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公告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7月30日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施工方法和管理方法,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严格执行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提高质量责任意识。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采取下列方式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一)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施工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二)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或者设计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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