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经营方案,经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审批后,企业必须按方案建设期分年度严格实施,未经报批不得擅自变更。
三、工业原料林基地的管理机构
(九)省计委、省林业厅牵头组织全省工业原料林建设工作,并对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进行综合平衡。省林业厅是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协调解决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十)凡是纳入全省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的企业,可自主设立独立的工业原料林基地经 营公司,从事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负责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工业原料林基地的生产组织和经营管理。
四、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形式
(十一)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股份制等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工业原料林基地的建设形式。
(十二)鼓励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
(十三)参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的各方,可用资金、技术、苗木、林地使用权等作价入股,并按规定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工业原料林基地的产品和收益分配可按股份或经营协议分配。
(十四)积极鼓励林区群众参与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林区群众可以个人、村民组织、持股会等形式参与。
五、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林地和林木管理
(十五)各级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木材加工企业落实工业原料林基地所需林地。连片种植的工业原料林基地一般应限定在两类林划分的商品林地中。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林地权属,可通过承包、租赁和林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林地的经营权。工业原料林基地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十六)在不改变工业原料林定向培育用途的前提下,在经营期内,工业原料林基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有偿转让。工业原料林基地转让后的所有者可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十七)商品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的转让,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省林业厅要制定林地、林木资产评估标准和办法。要逐步发展商品林林地、林木转让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转让市场。